(铁岭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岗位责任,有效推进我市学校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安全,维护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14〕1号)、《中共铁岭市委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委发〔2015〕2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铁政发〔2015〕6号)和《关于铁岭市教育局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市教办发〔2015〕187号)等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在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晋级资格。
(二)对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能认真、及时贯彻落实的;未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给工作造成失误的。
(三)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指定专人定期对学校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五)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对师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学生及家长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师生安全知识缺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七)实验人员对有毒、易燃易爆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八)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事故的。
(九)学校食堂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有关会议上说明情况。
(三)通报批评。
(四)约谈主要负责人。
(五)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