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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6-09-29 23:48  

为进一步规范在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在校外开展活动的安全,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定范围

(一)集体活动指学校所有在籍专科(包括中专)、本科学生(辽宁师范大学铁岭教学区、辽宁工业大学铁岭教学区)开展的集体活动。

(二)集体活动指由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参加、举办、承办的校外的各种有学生参与的集体活动,包括列入教学计划的校外教学活动、校外实习、体育活动、体育比赛、集体劳动、出礼仪活动、庆祝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上级安排的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等等。

二、审批程序

校内相关部门举办或承办的各种形式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一)凡应上级部门要求或由校内部门自行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由承办或主办部门负责人填写《铁岭师专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学院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或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超过100人,必须报校长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一份审批单给学生处备案,报一份审批单到保卫处领取《铁岭师专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学生的校外集体活动。

(二)填写《铁岭师专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单》时,要如实填写活动事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路线、参加人数、活动方式、交通工具、活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安全措施以及活动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确定带队领导和带队教师(超过100人,保卫处或学生处要派一名领导参加)全程参加活动,同时作为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全程负责学生活动的安全。

三、活动要求

(一)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二)在组织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三)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必须是经交通部门对技术性能进行过严格检测后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时,不得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五)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限制在铁岭市内活动,不得跨越区县,当天往返,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特殊教学野外实习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

(六)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时,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七)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学生外出的集体活动,原则上均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教学活动按教学计划进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未办理活动审批手续并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凡出现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活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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