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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6-09-29 23:43  

为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加强校内交通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管理

(一)校内公用机动车辆、师生员工及家属的机动车辆,需在校内通行的,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出入证》,并凭证在校园内通行。

(二)校内施工人员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及进入校区送货的各种车辆,需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区。

(三)外来车辆经由保卫处换证或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区。

(四)进入校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校区内限速15km/h,夜间行车只许打近光灯。

(五)严禁在校内练车,严禁非驾驶员在校内开车。

(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在停车场或划有标线的车位内。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收回“机动车出入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二、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一)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两轮摩托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三)行人须在人行道(划定的)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要靠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必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进行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五)非机动车在校内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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