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辽宁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便于对暂住本校的外来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对学校外来人口的治安防范、安全生产违章违纪事件的处理实施集中领导。
二、校内各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施工队以及招收进修生、培训班学员等,该部门领导必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办理出入证
(一)来我校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等。
(二)来我校施工的建筑工作队成员。
(三)来我校学习的进修人员、短训班学员等。
四、具体办法
(一)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建筑施工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具备三证:身份证、做工证、暂住证,进校须先填写“暂住人员花名册”并由本校正式职工介绍签名,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公章后,保卫处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二)各部门聘用外来的人员需在校内住者,要先经用人部门领导批准,由该部门外来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出具证明,在一周内(自外来人员进校当天起算),收齐外来人员身份证或乡级政府以上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三张,校临时暂住工作人员登记表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等有关手续。对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证件。
(三)聘用临时工的部门,应督促他们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才可安排外来人员住宿校内,否则按擅自违章留宿外来人员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具有独立建制性质的施工队、外包工程队等单位来校内施工应持单位介绍信,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对既无“施工许可证”,又无单位介绍信的外包工程队,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应聘用,保卫处也不予办理证件。
(五)学校招收的进修生、函授生等居住校内的学生,由其主管部门造册报保卫处备案。
四、日常管理与处罚
(一)校内暂住人口的住所须相对固定,不得私自动迁,暂住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用工单位负责对所属暂住人口进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日常管理。
(二)用工单位发现所属暂住人口有违法行为或违法活动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查处,辞工(辞退)的临时工不得继续在校内居住、并收回暂住证。辞工后继续在校内居住的,按照《辽宁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和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规定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根据《辽宁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