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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
2016-09-29 23:33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的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外出参加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本年度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月考核制,全体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月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上级肯定或奖项的个人或集体可以进行奖励。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按照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考核流程:全校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年终评先评职优先考虑。

2.安全责任事故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评先评职资格。

3.因违反以上规定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处理的,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

4.因失职造成学生伤害赴医处理,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一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所用费用自己承担。

5.造成学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校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一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6.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规定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人员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7.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加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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