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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09-28 02: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综合协调、督促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各科室(单位)结合业务工作和对口联系的学校实际,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教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条 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本市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会审;

(三)编制学校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总、研究和形势预测;

(五)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六)指导督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学校安全问题的申述、复议和应诉;

(九)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局长是教育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掌握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指导制定相应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二)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协助主管领导开展安全工作, 全面掌握学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和学校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主管领导协调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制定有关隐患排危工作方案,协调有关排危经费的落实,监督、检查学校隐患排危情况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三)局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以分管业务及对口联系科(室)为职责范围,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强对基层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主动抓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纪检书记指导督促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全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辽宁省中小学安全条例》,负责做好其对口联系学校(园)及本业务范围内学校(园)的安全工作:

1、根据上级和本局的部署,把确保安全要求纳入业务工作全盘考虑,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动态,指导督促基层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作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问题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加强科室(单位)间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通知局安监办和局办公室,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挡。

5、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局主要领导确定负责单位,并参与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 信息处理

成员科室(单位)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确保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为主,辅以电话等其它方式。

(一)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二)成员科室(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层出差的教育局工作人员遇到学校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向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要求参与指导督促学校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局学校安全管理科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应专题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八条 文件处理

(一)教育局行政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由其请示局领导后办理。

(二)发文。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送相关成员,各科室(单位)发出的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送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留存。

(三)会签。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与相关成员科室会商,各成员科室制定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须与局学校安全管理科会商。

第九条 事故处理

(一)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对口联系的成员科室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局学校安全管理科派人参与协助),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局学校安全管理科。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牵头处理, 行政办公室和局学校安全管理科按主要领导的指令、指示通知相关成员科室到场接受任务。

(三)市领导、局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局领导决定牵头对口联系的领导成员,相关成员科室派员参加。

第十条 工作检查

(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对口联系科室每月到学校检查指导,应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安全信息内容应统一填写在学校安全工作台帐上;重大安全情况要及时通知局学校安全管理科

(二)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相关成员科室负责组织,其它成员单位参加配合;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牵头组织,其它成员科室(单位)参加配合。

(三)上级部门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由对应成员科室科室(单位)牵头安排,局学校安全管理科配合;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检查由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牵头安排,相关成员科室(单位)配合。

(四)按本机关的工作布署要求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以科室为单位,由对口联系学校、科室(单位)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准时交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各成员科室(单位)把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头和具体责任分工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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