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见习、实习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见习、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见习、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1.见习、实习前,各学院应了解校外见习、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见习、实习单位就学生见习、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2.见习、实习前,各学院应对见习、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见习、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见习、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二、校外见习、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1.学生校外见习、实习期间应珍惜时间,积极钻研业务,不做与见习、实习无关并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活动。
2.学院应提醒见习、实习单位对见习、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3.进行校外见习、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见习、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见习、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训,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见习、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的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见习、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见习、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见习、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
5.见习、实习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见习、实习单位、学院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6.在外地分散见习、实习的学生,学院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见习、实习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校外见习、实习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见习、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凡违反见习、实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学生在校外见习、实习过程中,由于见习、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见习、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见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见习、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3.学生在校外见习、实习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4.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