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区综合治理,维护校区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校区学习、生活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校区内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及生产建设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校区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单位应健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处置的预案制度和报告制度,遇到相关问题应立即采取果断、妥善的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和所在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处置措施不力或隐瞒不报的部门,学校将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
三、为确保校区改建项目更加符合校区实际,凡遇较大建设及改造工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应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参与前期规划和工程验收。
四、施工主管部门在校区内安排建设施工时,应在施工队伍进驻校区前到校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施工承包方(工程队)负责人还须到校保卫处签订《学校外来施工、租赁、经商、劳务单位(个人)治安消防责任协议书》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五、各单位在校区内聘用的外地临时从业人员,在聘用后3天内到校保卫处登记备案,未办理过《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和《学校临时出入证》的还须补办《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和学校临时出入证》。该证使用期满后,不能继续使用,如需延期,须另办手续。
六、在校区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电炉、液化气罐、煤球煤饼炉、卤素取暖器等明火灶具。施工人员应在学校指定的场所住宿,注意公共卫生,不得留宿与工程无关的人员,不得在住宿场所赌博、酗酒、斗殴。有关单位(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和监督,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施工期间校区的消防及治安安全。
七、各单位因科研及生产等需要使用明火装置时,除须持有市消防局和学校保卫处的批准文件、并事先到校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外,必须在经批准后的指定地点安排专人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其它单位或个人严禁使用明火装置。
八、各单位应妥善保管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并按时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处于有效期内。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校区的消防器材。因紧急情况已使用消防器材的,应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保卫处将按相关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各单位人员携带公物或贵重物品进出校区,须有单位开具的持物出门证。携带私人贵重物品进入校区,要在门卫室进行登记,出门时予以注销登记。除持有有关部门证明用于科研及实验等用途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严禁携带危险品、剧毒品、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出校门。
十、校内各实验室、计算机房等部门的要害部位须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关窗锁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水阀。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对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还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在校区内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上报学校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校内各部门应做好本单位的责任落实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并对所属部门开展经常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漏。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奖优惩劣,确保责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