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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2016-09-29 23:32  

一、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二、安全事故分级界定

1.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9人以上

2.重大安全事故:无死亡、重伤4-9人

3.较大安全事故:无死亡,重伤1-3人

4.一般安全事故:无死亡,无重伤

三、处理安全事故遵循原则

1.落实“以防为主”的原则,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周报、月排查等综合信息分析和按时上报制度,准确预防、得力防范,及时发现矛盾,积极解决纠纷,有效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2.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以法规校规为准绳,科学决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

3.贯彻“分级负责”原则,安全事故先期由学校处理,将矛盾解决于萌芽状况,解决在学校基层中,严防逐级抬升。

4.落实“反应迅速”的原则,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有效收集上报学生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严密监控势态的变化,事发部门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视逐级抬升趋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处置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

2.事故的简要经过、事件过程,安全事故级别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故抢救的简要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二)报告及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学校辅导员将情况报告给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当事学生家长,根据具体事故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2.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及时告知当事学生家长。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必要时向110、120、119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报案,请求援助。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时限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3天;

2.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1周;

3.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3周;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能认真、及时贯彻落实的;未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给工作造成失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没有指定专人定期对本部门、本学院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学生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5.安全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实验人员对有毒、易燃易爆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7.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事故的。

8.学校食堂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10.有修炼“法轮功”等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在有关会议上说明情况。

3.通报批评。

4.约谈主要负责人。

5.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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