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安全责任
第一条:安全稳定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安全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四条:学校及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做到在安全工作中有制度管理、预案准备和组织领导。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确定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周,集中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每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学生安全专题教育大会;每个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学生安全主题班会。学生班会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使用常识的教育。
第六条:安全培训。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开展逃生演练和救灾演练。每学期开展一次教学楼、公寓楼、报告厅的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演练,开展一次消防器材使用和初期火灾的扑救演练。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八条:安全检查。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卫生间、备品室、库房等部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有无损坏现象;检查电源是否安全可靠,包括人走是否关闭电源,电线是否有裸露损坏现象,电开关、电插座是否有破损现象;检查教学设备是否登记造册,完好无损,有无丢失被窃现象;检查学生公寓、寝室,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解决;检查各种办公用品是否丢失;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第九条: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整改。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各组织一次全方位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仔细排查和认真整改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和整改结果报告保卫处,确保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
第十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师生在校内外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学校师生出现传染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必须及时报告卫生保健所,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学校发生重大盗窃或打群架等案件要立即向保卫处和学生处报告;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向学生处报告,不得隐瞒;学校发生其它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和规定,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凡学校学生外出参加教育实习、教育见习、采风、调查、参观或各种集体活动时,必须按照《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师生的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大型集会踩踏等防范工作;防止师生参与邪教、传销等活动;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在校园的渗透;防止师生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发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错误言论。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救火、救灾。
第十六条:做好患有心理疾病学生、孤儿学生、特困学生、学困学生、违纪学生的教育、疏导和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进行走访、谈心等工作,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落实安全工作“八不准”,建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八不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八不准”的学生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学校辅导员晚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对学校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稳定工作重要职责的保卫处、后勤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到沟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责任部门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体育器械、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的相应设施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