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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6-09-29 23: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全校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学院结合业务工作和学校实际,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条 学校对各部门、各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全校范围内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会审;

(三)编制学校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总、研究和形势预测;

(五)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学院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学校安全问题的申述、复议和应诉;

(九)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掌握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总体情况,指导制定相应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二)分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状况,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协助主要领导协调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制定有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协调有关排危经费的落实,监督、检查学校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以分管业务及分管部门为职责范围,掌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强对基层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分管部门、学院主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

(四)纪委书记指导督促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做好其分管部门、学院及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

1.根据上级和学校的部署,把确保安全稳定要求纳入业务工作全盘考虑,作为学校对各部门、各学院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动态,指导督促部门、学院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作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问题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部门、学院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加强部门、学院间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通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挡。

5.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确定负责部门,并参与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七条 信息处理

各部门、学院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确保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为主,辅以电话等其它方式。

(一)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部门(个人)等内容。

(二)各部门、学院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层检查的学校工作人员遇到部门、学院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参与指导督促部门、学院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学期应专题向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八条 文件处理

(一)学校校务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按规定程序送校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保卫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保卫处,由其请示校领导后办理。

(二)发文。保卫处代表学校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报送相关成员。

(三)会签。保卫处代表学校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与相关部门会商。

第九条 事故处理

(一)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参与协助),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保卫处。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牵头处理,校务办公室和保卫处按主要领导的指令、指示通知相关部门、学院到场接受任务。

(三)教育局领导、学校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学校领导决定相关部门、学院派员参加。

第十条 工作检查

(一)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成员每月到分管部门、学院检查指导,应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安全信息内容应统一填写在学校安全工作台账上;重大安全情况要及时通知保卫处。

(二)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稳定检查工作由相关成员部门、学院负责组织,其它部门配合;学校综合性安全检查工作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其它部门、学院参加配合。

(三)上级部门对我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由对应部门、学院牵头安排,保卫处配合;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检查由保卫处牵头安排,相关部门、学院配合。

(四)按学校的工作布署要求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以部门、学院为单位,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准时交保卫处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把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头和具体责任分工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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